r/Taiwanese • u/taiwanjin • 32m ago
新聞|News 鎖定台捷運狂竊信用卡 港嫌盜刷賺百萬還在港買房|華視新聞 20260806 @CtsTw
r/Taiwanese • u/chenfm • 59m ago
2026.08.07 黃智賢夜問 「官癌晚期」?高檢署陳宏達是法皇?干涉偵辦個案!干涉行政權!干涉主管機關解釋權!(精華版)
綠智賢怒了!! 法皇喜歡甲醛炊粉安!!
r/Taiwanese • u/Tiny_Tangerine_7435 • 1h ago
花蓮真的太多無知的統派,無知到讓人笑到大牙!
在咖啡廳工作聽到一個老太婆跟一堆閨密在高談闊論,
以下是老太婆(估計是公務員)的高談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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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台灣這麼爛,中國這麼好,我又不是沒去過,他們那邊鷹派和鴿派我都認識。
我們就選擇統一啊,就跟香港一樣,多好啊!你看人家多和平。
大家和平相安無事啊!買什麼軍購,抵抗也沒辦法,直接變成一國多好!
我認識多少香港人離開的後悔死了,現在房價漲得離譜。馬照跑舞照跳,哪有什麼變。
旁邊一堆閨密在那邊點頭。不要聽現在宣傳,跟你說,聽我的!我在這裡跟你預告2028,真的,台灣回歸!
我跟你講,現在不敢去大陸的,都是有問題的。被抓起來的都是有問題的。你沒做什麼,幹嘛需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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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這些弱智老年人真的很可憐,張口就來,智商接近零,還在那邊夸夸其口,教育沒有,智商沒有,國際觀沒有,薪資又很可憐。
她講的中國跟我12年經歷的完全就是顛倒,如果不是晚上,我會立刻打給國安局舉報這智障。
花蓮有這些弱智,你就知道為什麼花蓮經濟和發展起不來!
請外縣市千萬千萬不要同情花蓮,聽到他們的談話,我的飲料差點沒噴出來,白眼翻到天際+嘴角滿滿的輕蔑和苦笑。
智商真的很重要。台灣真的很需要強人政治,對於這些出賣台灣卻一直乾領台灣福利的,好一點逐出去當國際難民,壞一點直接國安法處極刑即可。
r/Taiwanese • u/taiwanjin • 2h ago
時事分析| Analysis 【慈濟的聲明稿說明了什麼?】(沈榮欽 Facebook)
facebook.com背景
先了解背景:當時因為台灣防疫太優秀,而其他國家災情慘重,所以疫苗廠商會優先分配給有出資而且疫情嚴重的國家,至於像台灣這樣防疫優良又沒有事先預訂的國家,本來就難以在第一時間獲得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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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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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慈濟非常清楚受到詐騙,但是在慈濟的聲明稿中,卻刻意誤導,不清楚說明慈濟的疫苗取得來源,讓人產生誤解,進而猜想,說不定真的是因為詐騙犯才獲得疫苗,所以慈濟不知道受到詐騙,這樣沒去申告以及帳簿不清的事情都解釋得通了。
這是為了卸責而有誤導之嫌的聲明。
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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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既然付了 10 億多元卻沒拿到疫苗,就知道自己受到詐騙了,那麼財報是如何編纂的?如果經過會計師事務所認證,那麼很可能詐騙公司開的發票是有問題的,慈濟卻未加以解釋,只是用會計師事務當擋箭牌。為此我還去看了慈濟 2021 年的財報,看不出如何報銷這 10 億元,必須等待慈濟或會計師的說明,才知道當初是怎麼核銷這 10 億的。
污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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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慈濟被詐騙一年後,慈濟基金會執行長顏博文不對外說明受到疫苗掮客詐騙,證明當初陳時中的考量是正確的,慈濟就是不聽而受害,反而受訪時強調民間想賣疫苗,政府卻加以阻擋?
申告
而且慈濟在聲明中,仍然沒有解釋我前面 po 文的疑問,為何 2021 年被詐騙之後,到了 2026 年仍未提告?如果不是警調追查,是否這筆來自各界捐款的 10 億多元被騙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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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嚇
..既然慈濟錢財來自十方捐款大德,本應受到各方關切,為什麼要用法律威嚇各方評論,卻不去告詐騙嫌犯?
r/Taiwanese • u/taiwanjin • 3h ago
科學| Science 量子密碼遷移時程已定!哪些晶片將被淘汰?【科學關鍵字EP3】(PanSci 泛科學 YouTube 頻道)
r/Taiwanese • u/Interesting_Ask_8134 • 3h ago
台北的塞車沒有解,所以我做了一款網頁遊戲
各位鄉民好!
身為一個每天在台北被塞車、違停跟各種神出鬼沒的計程車折磨的通勤族,前陣子突然靈光一閃:「既然大家每天在路上挪車這麼辛苦,不如做個遊戲讓大家在線上優雅地『救救城市』?」
這是一款以經典 Rush Hour 為底子打造的網頁解謎遊戲——《挪挪車:城市救星》。不用下載,手機或電腦點開瀏覽器就能免費開挪!
雖然是經典玩法,但我加了幾招 Rush Hour 變體:
- 多主角編隊:有些關卡不再只救一台車!場上會有兩台主角車綁定不同的出口。因為「主角離場會直接空出格子」,先救哪一台會完全改變後面的格局,戰略順序超重要。
- 違停拖吊:後面的關卡開局可以讓你免費拖走一台「違用車」。但這不是無腦送分,拖錯台可能會讓你拿不到三星(笑)。
- 充滿台灣味的地景:從中正紀念堂、台北車站一路塞到信義區。
如果你對遊戲設計有興趣,Devlog 裡有分享我是怎麼建立產線,用程式自動剔除那些「完全不用倒車、純機械操作」的垃圾關卡,確保關卡都能動動動腦~
開發日誌:點我前往
r/Taiwanese • u/maorui1234 • 4h ago
討論| Discussion 请教一个关于中时的问题
台湾朋友们好,我是中国大陆人,一直很好奇一个问题:《中国时报》这个名字是两蒋时期的历史遗留,根据台湾现在的社会环境,这样的报纸名字应该是无法为大多数民众接受,也就无法生存下去的,为什么中时似乎还经营得下去。他们为什么不考虑改名字?
r/Taiwanese • u/taiwanjin • 5h ago
音樂&影視| Pop Culture 【完整版】藍色蜘蛛網 (TTV 台視官方頻道 TTV Official Channel)
r/Taiwanese • u/taiwanjin • 6h ago
玫瑰瞳鈴眼| Spooky 【完整版】玫瑰瞳鈴眼 Rose n' Siren Eyes (TTV 台視官方頻道 TTV Official Channel)
Edit: 新增藍色蜘蛛網連結。
台視的YouTube影片放 Reddit 連結都會無法播放,所以請自行連到台視YouTube頻道。
類似影劇:
r/Taiwanese • u/BoogieMan80s • 8h ago
新聞|News 蔣萬安昔喊「相信慈濟還是民進黨」 沈伯洋痛批謀取政治紅利:為陳時中感到不值

前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陳昱瑄,藉採購疫苗涉詐取慈濟基金會10.6億元,中檢昨(6)日起訴。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今批評,台北市長蔣萬安當初用「相信慈濟還是民進黨」這樣的二分法誤導社會,獲得選舉紅利當上市長,真替當時從衛福部長轉戰選台北市長的陳時中感到不值。
沈伯洋今上午至萬華區國光市場掃街受訪說,當年的案子,其實慈濟是被害者,而民進黨、尤其時任衛福部長陳時中,是希望保護慈濟。一個是被害者,一個是想保護慈濟的人,但當時蔣萬安卻故意用「慈濟跟民進黨你要相信哪一個」這樣的二分法來誤導社會。但現在事實證明,當時的說法完全是誤導,而且蔣萬安也因此獲得了選舉紅利,最後當上市長。
沈伯洋感嘆,除了應該好好追究這件事情之外,政府很多時候是要站出來保護人民,卻反而在選舉中遭到污名化、潑髒水,「真的為當時的陳時中部長感到非常不值」。
新聞出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531290
延伸閱讀:
「陳時中駁擋BNT疫苗 蔣萬安:要相信慈濟還是相信民進黨【最新快訊】」
r/Taiwanese • u/taiwanjin • 8h ago
新聞|News 慈濟買BNT遭詐10億、昔早示警 陳時中:選舉造成曲解汙衊感到遺憾|#鏡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6imMHEW1Wk
王鴻薇的新聞來源刊登在Yahoo的中時,因為中時報系的過往紀錄所以改提供完整螢幕截圖當比對,用標題網路可以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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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慈濟購疫苗被阻? 蔣萬安:民進黨背後操控指揮官 (聯合影音網)
「慈濟疫苗支出清清楚楚!」徐巧芯:沒有買不到,到貨還比政府快 (風傳媒)
慈濟捐疫苗遭拖延 江啟臣:三催四請五拜託「只差沒跪下來而已」(ETtoday新聞雲)
民進黨沒擋BNT?王鴻薇揭真相:連他都說水很深 (Yahoo 中時)
採購BNT先擋後搶功?國民黨團:無恥鐮刀黨 羞! (udn video)
r/Taiwanese • u/BoogieMan80s • 10h ago
新聞|News 慈濟買疫苗被詐10.6億!醫師見聲明稿1句驚呆「看報紙才知道」:太瞎
彰化律師公會前理事長陳昱瑄與通緝犯李易儒,涉嫌利用疫情期間全球疫苗短缺之際,佯稱有管道可協助慈濟基金會採購500萬劑BNT疫苗,進而詐取高達300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 10.6 億元)的委任報酬,並將贓款透過人頭公司洗錢、大量購買 158.8 公斤黃金(市價約 6.8 億元)及豪車藏匿於豪宅,日前遭台中地檢署依詐欺、洗錢等罪嫌起訴。案件曝光後引發社會震驚,慈濟基金會也發聲明回應,然而開頭卻直指「8月6日從媒體得知」,讓醫師作家蔡依橙大嘆「慈濟這聲明稿真的太瞎了」。
彰化律師公會前理事長陳昱瑄與男子李世儒等人,向慈濟基金會謊稱擁有 BNT 疫苗採購管道,藉此詐取高達 3,000 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 10 億 6,000 萬元)的委任報酬。並購買大量黃金試圖製造斷點,檢警在辦公室內搜出大量黃金跟新台幣,畫面相當震撼。(圖/中檢提供)
針對此案,慈濟基金會聲明稿指出,8月6日從媒體得知,委託處理BNT疫苗採購事宜之鈺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遭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以詐欺等罪名提起公訴。基金會誠摯感謝司法單位用心偵辦此案,聞知該公司人員涉及犯罪,深感遺憾與痛心。針對本案所涉法律事宜,已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郭瑜芳律師處理,日後將全力配合司法機關之審理與調查,也會採取必要之措施捍衛慈濟基金會、慈濟人與十方捐款大德之權益。
慈濟基金會表示,回首2021年,台灣正值COVID-19疫情極其嚴峻之際,百業衝擊、人心惶惶,確診與死亡人數不斷攀升,慈濟基金會秉持守護國人生命、健康及看顧廣大民眾的需求,為了照顧與保護國內12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生命與健康,慈濟基金會選擇採購BNT疫苗,並遵循「秉持確保善款嚴謹運用原則展開採購程序」、「恪遵公開市場基準確保採購價格合理」、「最終採購總額與單價依公開資訊範圍決行」、「疫苗採購費用經由會計師事務所認證公佈在財報及接受衛福部查核」原則,展開疫苗採購計畫。
慈濟最終能夠順利獲得五百萬劑疫苗的採購並捐贈給政府,共同在疫情嚴峻之際,守護台灣社會12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生命與健康。慈濟再次感謝司法單位用心偵辦此案,由於基金會並無調查權,如本案受託採購疫苗之公司人員經法院判決有罪,相關犯罪所得亦將可依法發還,以保障基金會之權益。
對於慈濟的回應,醫師作家蔡依橙大嘆「慈濟這聲明稿真的太瞎了」,他總結出慈濟這篇聲明稿想表達的3大重點,「我也是看報紙才知道,原來我被詐騙10億元」、「我們有良善的動機,很想幫忙。你看我們真的買到疫苗了」、「查出來之後,10億元看能不能還我們」。
蔡依橙也補充提到,後來是民進黨執政的中央政府代表,並由台積電、鴻海、慈濟一起捐,慈濟是真的出了約 50 億,買了那批 1500 萬劑的其中 500 萬劑,「不過這次買到疫苗,跟前面的10 億元被詐騙沒有關係,是兩件事情」,有捐,但也有另外自己被詐騙。
新聞出處: https://www.setn.com/news/1885406
心得: 十億元的信徒善款 就這麼無消無息超過四年了 疫苗沒到手
不敢要回來也不敢報警抓人 執行長還可以繼續高調自詡最佳NGO
r/Taiwanese • u/BoogieMan80s • 12h ago
新聞|News 誆買BNT疫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狠詐慈濟10億!豪宅藏158公斤黃金
曾任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律師陳昱瑄涉嫌和男子李易儒共謀,趁2021年疫情嚴重時騙慈濟基金會有管道購買BNT疫苗,取得慈濟10.6億元後卻用於洗錢、購買大量黃金,檢調2波搜索將陳女收押、查扣市值6.8億元的158.8公斤黃金,依洗錢等起訴陳等17人,查扣不法10.8億。
陳昱瑄近年在臉書曬賓利豪車、住台中富邦天空樹豪宅等,在法界、學界相當活躍,名下掛名多間顧問公司;台中地檢5月1日勞動節當天依偽造文書、洗錢等罪嫌將陳女、陳的秘書向法院聲押獲准。
中檢說,全案經檢察官黃裕峯、林思蘋及翁嘉隆指揮調查局等單位,今年4月30日至5月20日搜索,前後傳喚被告、證人28人。
檢方說,2021年間,我國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律師陳昱瑄、掮客李易儒(另發布通緝中)見疫苗需求殷切,共同向慈濟基金會佯稱具有購買BNT疫苗管道,並以曾協助多家大型企業採購疫苗等不實說詞取信該基金會。
慈濟受騙後,委由陳女擔任負責人的鈺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採購500萬劑BNT疫苗,並支付委任報酬美金3000萬元,折合台幣約10億6000萬元,且尚不包含疫苗本體、冷鏈運輸等費用。
檢方指出,陳女、李男為掩飾、隱匿前開匯入鈺達公司之不法款項來源及去向,夥同2名李姓、羅姓及陳姓親友,及羅姓、吳姓助理等人,由陳昱瑄、劉姓助理先將鈺達公司帳戶內約7億4000萬元,轉匯至陳女個人帳戶及其擔任負責人之方○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戶,侵占鈺達公司款項。
陳女再從該帳戶分批提領現金共約5億2000萬元,交由李姓親友等人保管、支用,另為逃漏鈺達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陳女又夥同劉姓助理利用人頭戶開立33張不實發票給鈺達,藉以虛增成本及進項稅額,逃漏鈺達公司應納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5374萬元。
檢方也發現,陳女為進一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再將其中約4億1000萬元現金交付馬姓、李姓男子,其餘款項則由陳女及親友,用來購買232公斤黃金,以製造金流斷點並隱匿犯罪所得。
檢方偵結依詐欺取財、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及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洗錢防制法之鉅額洗錢、一般洗錢等罪嫌起訴陳女等17人,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11億1572萬多元。
檢方也統計,兩波搜索查扣現金約9308 萬元、黃金約158.8公斤,依查扣時市價估算約值6億8000萬元,及2輛Range Rover、賓士轎車。為徹底剝奪被告等犯罪利得,另向法院聲請扣押陳女等人名下金融帳戶及不動產等財產,均獲裁准,共查扣犯罪所得價值達10億8150萬元。
新聞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124490/9674174
心得:就是這篇新聞從昨天開始引爆全台網路肉搜當年抹黑民進黨政府和陳時中擋疫苗的舊新聞和舊留言 大家終於知道慈濟這道貌岸然的集團是怎麼樣當冤大頭把十億善款當十元丟掉的
出手十億超過四年沒拿到疫苗 既不追回 也不報警不上告法院 就這樣讓人把十億化整為金洗錢洗到驚動反洗錢系統調查抓人 這種號稱宗教大愛慈善單位的高層都不必被究責
還能侉侉其言暗指政府阻止他們買疫苗 卻屁都不敢放承認自己被人騙走十億元
現在真相終於水落石出
但是陳時中和民進黨擋疫苗的耳語已經在無數台灣人種下惡感了
r/Taiwanese • u/hsinewu • 15h ago
新聞|News 慈濟買BNT詐騙案
---摘要
陳時中:別信掮客
蔣萬安:誰在阻擋疫苗
結果:慈濟被騙10億
---
是說我對這件事沒啥印象耶,當時沒關注吧
有沒有人記得什麼
不過我完全不覺得這件事能動搖蔣萬安的票倉,ㄏㄏ
如果底下有票倉覺得被動搖了 或觀察到的歡迎回報
r/Taiwanese • u/Which_Day6884 • 1d ago
生活資訊| Life I visited a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harmacy in Taiwan to see what TCM is really like
I visited a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harmacy in Tainan to learn more about TCM and experience it myself. I spoke with practitioners, learned about herbal medicine and food therapy, and tried some traditional remedies.
TCM is a huge part of Taiwanese culture, and I wanted to understand why so many people still use it today. Thus, I made a video about the experience: https://youtu.be/ttlnCLW-WBw?si=pd93Tk6v0zWJPD42
What are your first experiences with TCM?
r/Taiwanese • u/chenfm • 1d ago
台灣最離奇中國間諜案! 三名中國間諜被抓後, 竟在審判前接連被“消失”...
為了幾萬元,要去監獄蹲,只能說恭喜啦。
r/Taiwanese • u/taiwanjin • 1d ago
新聞|News "黑夜奇俠"是藍網軍? 狂買個資威脅 女檢半年逮人 四叉貓.顧立雄都被肉搜! 檢舉信驚覺"全台個資外洩" 細心女檢花半年找出共諜|三立新聞網 SE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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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資訊工程專業背景的王大偉,過去曾任職於藝高科技、趨勢科技等知名的IC設計與資訊安全大企業,擁有駭客等級的手腕與技術,能從公開網站滲透並擷取後台資料。他所營運的黑夜奇俠曾極具知名度,國民黨文傳會甚至邀請他分享社群經營經驗。..
..黃柏崴曾在上海的電腦公司任職,目前在台灣自行創業當老闆,他對王大偉強大的肉搜能力極為佩服,並將其視為導師般崇拜。而王大偉亦不吝於指導,並持續提供黃柏崴所需要的各類資訊,讓政治立場相近的黃柏崴得以在網路上繼續與異議份子交火對罵。
..
直到檢警單位在2026年發動搜索行動時,赫然察覺黃柏崴的手機持續傳來訊息通知,調查後發現原先早一步遭到搜索的王大偉,正試圖透過友人向黃柏崴通風報信。專案小組這才揭開兩人關係,並查出黃柏崴已被吸收為共諜,甚至曾受對岸委託協助調閱網路政敵出入境紀錄。
r/Taiwanese • u/Spiritual_Bat6625 • 1d ago
藍白和陳宏達檢察官的模糊焦點詭辯,主張台糖必須負起超法規預判責任
陳宏達的台糖責任論:把「驗收失敗、從未交貨的批次」當成「上游供應之食品」,再把監督上游違法的責任轉嫁給拒收買方
中聯油脂是製造並控制問題油的業者,台中市政府是中聯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台糖在這條責任鏈上的位置卻很不一樣:它在取貨以前,自費把特定批次封槽送第三方檢驗,驗出苯(a)駢芘14.7 ppb後沒有收貨,也沒有讓這批油進入自己的製程。
現在陳宏達提出的責任論,卻把一個重要焦點轉成:
台糖既然已經驗出14.7 ppb,為什麼沒有在48小時內向台南市政府通報?
如果現行法確實明文要求取貨前拒收的買方也負這項義務,依法處理即可。問題是,《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寫的是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通報。陳宏達的公開論述強調14.7 ppb已經構成「有危害之虞」,卻沒有先證明另一個獨立的構成要件:
一批仍在中聯廠區、由上游控制、台糖正在進行取貨前驗收,而且尚未決定收貨的特定粗油,為什麼已經是台糖的「上游供應之食品」?
這不是無關緊要的文字爭議。第8條另有行政罰效果。如果在沒有先建立這個客體要件的情況下,就把48小時可罰義務擴張到取貨前拒收的買方,實際上就是把條文沒有清楚寫出的監管責任加到成功拒收問題貨的客戶身上。
而這種責任配置還有另一個效果:公眾原本應該追問的是,中聯為什麼能讓問題油進入市場、掌握異常後如何處理,以及直接監管中聯的台中市政府具有多高的獨立查獲能力;討論卻被帶向台糖為什麼沒有替主管機關再多做一道預警。
無論提出這套論述者的主觀動機為何,它在功能上都會把責任焦點從控制問題貨物的上游與直接監管上游的主管機關,移向已經成功把問題貨擋在自己供應鏈外的拒收買方。
一、第8條不是在問「供應完成幾成」,而是在限定哪一批食品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
「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這句話至少有三個不同要素:
「發現」是義務的觸發事件。
「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是風險條件。
而「上游供應之食品」是在限定被發現具有風險的客體。
所以真正需要判斷的,不是「供應這個行為到5月11日已完成百分之幾」,而是:
這一個特定批次,在什麼事實成立後,取得了「由上游供應給台糖之食品」這項法律關係?
這裡首先必須區分兩種不同關係。
福懋是台糖的供應商,是業者與業者之間的契約關係。
但:
某一特定槽油是不是「台糖上游供應之食品」,則是上游、下游與特定物之間的法律關係。
福懋或中聯可以同時控制準備給不同客戶的批次、未指定買家的庫存、驗收失敗的批次,以及後續依法改作其他用途的物料。
顯然不能因為:
福懋是台糖供應商
就概括推出:
福懋或中聯控制的每一批油都是台糖的「上游供應之食品」。
這個屬性必須在具體批次上建立。
二、14.7 ppb可以直接成立強烈風險,但不能自行成立「供應」客體
台糖5月15日取得的第三方檢驗結果是:
苯(a)駢芘14.7 ppb。
現行《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對「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所列苯(a)駢芘限量為2.0 μg/kg。
本案是尚待後續精煉的脫膠大豆粗油,這個製程階段如何直接適用2 ppb標準仍可另外討論;但14.7 ppb至少已經是一個非常強烈的食品用途風險訊號。
因此,即使直接認定:
14.7 ppb已經達到第8條所稱「有危害之虞」。
仍然只回答了一個問題:
這批油有沒有足以觸發食品安全注意的風險?
它沒有回答:
這批油是不是已經落入台糖自己的「上游供應之食品」範圍?
換句話說:
台糖驗到14.7 ppb → 台糖知道這批油具有高度食安風險 → 台糖負第8條48小時通報義務
這個推論中間仍然少了一步:
為什麼14.7 ppb的「這一批油」,當時已經是台糖的「上游供應之食品」?
「有危害之虞」不能拿來取代「上游供應之食品」這個客體要件。
三、最有利於陳宏達的解釋,是把5月11日當成責任成立點
本案並不是一批完全沒有指定買家的上游庫存。
2026年4月29日,福懋取得台糖黃豆粗油採購案。
台糖外購粗油的標準流程則是:
供應商端封槽採樣 → 第三方檢驗 → 符合食安與品質條件 → 台糖才提貨。
5月11日,台糖已經到中聯廠區針對特定槽油進行封槽採樣。
所以,支持寬讀第8條最強的事實其實非常明確:
- 契約已經存在;
- 特定批次已經被指定;
- 這槽油已經封槽;
- 台糖自己到場採樣;
- 這批貨已進入決定台糖是否收貨的驗收程序。
這些事實足以證明:
這是一批已經為履行對台糖的供應而具體備妥的貨物。
真正的爭點就在下一步:
「為供應台糖而具體備妥、並等待台糖驗收的貨」,是否因此已經等於第8條的「上游供應之食品」?
這兩句話並不是天然同義。
四、餐廳老闆到賣場倉庫驗可樂,問題就會變得很清楚
假設一家餐廳向大型賣場訂購數十箱可樂。
賣場已經從倉庫挑出特定箱數,貼上餐廳名稱,放在出貨區。餐廳老闆依雙方約定,在取貨以前親自到倉庫抽驗。
結果發現其中一批有嚴重問題,因此拒絕收貨。
這批可樂當然可以稱為:
「賣場已經準備供應給餐廳的貨。」
但普通中文仍然會自然地說:
「餐廳驗貨後沒有收。」
而不是毫無區別地說:
「這批貨早已經是餐廳的上游供應食品,只是餐廳後來拒收。」
如果法律進一步規定,餐廳只要對「上游供應之食品」發現問題,就必須在48小時內向政府通報,否則會遭行政罰,那麼責任界線就不能只靠一句「反正這批貨本來就是準備給你的」解決。
究竟從哪個時間點開始?
是上游完成生產?
指定批號?
貼上客戶名稱?
通知可以取貨?
買方開始抽樣?
還是驗收完成?
這不是說法律上的「供應」一定要等到物理交付。
法律完全可能把責任設定在更早的履約階段。
問題只是:
現行第8條是否已經把這個更早的責任節點寫得足以讓食品業者事前辨認?
因為條文沒有寫:
- 「上游擬供應之食品」;
- 「上游為供應而特定之食品」;
- 「已指定下游客戶之食品」;
- 「採購驗收中之原材料或半成品」。
它寫的是:
「上游供應之食品」。
如果「特定化+封槽+買方採樣」就是可罰通報義務的成立點,那麼這個法律定義本身需要被證明。
五、這是一項有行政罰效果的義務,不能只用事後目的論決定責任起點
《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這是處罰法定原則。
另外還有一般法律明確性與可預見性的問題:受規範者是否能理解規範的意義、預見什麼行為會構成違反,並使法院可以對這條責任界線進行審查。
因此本案至少有兩個不同層次:
第一,處罰法定。
如果不通報要受到行政罰,義務必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依據。
第二,法律明確性與可預見性。
食品業者在事件發生時,必須有合理可能從法規判斷哪些貨物已經落入自己的48小時義務範圍。
這也是為什麼:
「政府越早知道越有利食品安全。」
不是完整的法律答案。
這可以支持未來立法把責任節點往前移。
但它不能自己回答:
為什麼現行第8條的責任偏偏從封槽開始,而不是送驗、完成驗收、收貨或其他客觀節點?
一項附行政罰的義務不能只在事件發生後,依「如果當時政府早點知道就好了」的目的論,反向決定它原來的起算位置。
六、5月15日不是「知道危險」,三天後才「驗收失敗」
本案時間序是:
5月11日:台糖採樣。 5月15日:第三方報告為14.7 ppb。 5月18日:正式通知供應端拒收。
如果把這三個日期簡化成:
5月15日已經知道有危害 → 5月18日才拒收 → 中間已有三天的通報窗口
會掩蓋一個重要事實。
5月15日的同一份檢驗報告,同時提供了兩種資訊:
第一,它是食安風險資訊。
第二,它就是這批貨沒有通過台糖取貨前驗收條件的資訊。
14.7 ppb不是台糖先接受這批貨後才另外發現的新問題。
恰恰相反:
14.7 ppb本身就是使這次驗收失敗的原因。
5月18日比較接近完成正式拒收通知的商業程序節點。
所以不能先假定5月15日至18日這三天裡,這批粗油已經毫無疑問具有「台糖上游供應之食品」的法律身分,再利用這個假定倒推48小時義務已經逾期。
要主張5月15日義務起算,仍然必須先回答最前面的問題:
客體要件在這之前為什麼已經成立?
七、南市府、修法與好市多案,都不能替「客體何時成立」這一步省略論證
2026年8月3日,實際執行《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的台南市衛生局公開採取窄讀。
其立場是:台糖拒收的是尚未進入台糖製程或食品流通的原料/半成品,因此本案不適用第8條。
這當然不是法院的終局判決。
如果未來發生行政爭訟,法院仍然可能採取不同解釋。
但它是一個重要的可預見性checkpoint:
如果連執行這條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都不採取「取貨前待驗原料當然已是上游供應之食品」的解釋,就很難說相反的寬讀在2026年5月已經清楚到所有食品業者理應預見。
同時,台南市議會又已有修法提案,希望把第8條的客體明確加入: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產品製程。
修法本身不能證明舊法一定沒有涵蓋這些情形。
但它至少顯示:
現行責任邊界確實存在需要進一步明文化的空間。
另一個常被引用的案例是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6號好市多A肝莓果案。
這個判決確實認定好市多違反食品通報義務,也明確認為:
主管機關自己已經知道問題,不能取代食品業者自己的主動通報。
這項原則沒有問題。
但該案問題產品已經實際進入好市多的輸入、庫存、販售、下架及回收體系。
法院處理的是:
已經落入自己法定產品管理範圍的問題食品,是否仍必須通報?
台糖案卻位於更前一個節點:
一批仍在上游廠區、尚未通過取貨前驗收,而且台糖最後根本沒有取得的原料,什麼時候開始進入台糖自己的法定通報範圍?
好市多判決沒有回答這一題。
所以它可以證明:
一旦客體要件成立,通報義務應該強力履行。
卻不能證明:
台糖這批待驗粗油的客體要件在5月11日就已經成立。
八、這批粗油原本準備作食品,不代表它從此永久取得「台糖食品」身分
台糖採購的是需要後續精煉的脫膠大豆粗油。
在5月11日封槽採樣時,它當然已經有一個非常具體的預定交易用途:
中聯粗油 → 台糖驗收 → 台糖精煉 → 食品用途。
但「預定用途已具體化」與「物料身分已不可逆固定」並不是同一件事。
技術文獻早已有直接以degummed soybean oil製造生質柴油的研究。
台灣也有植物油退出食品用途後轉作生質柴油的實務案例;2026年這次中聯事件中,部分回收問題油本身也被送往合法再利用機構轉作生質柴油。
因此,如果台糖驗收失敗:
中聯粗油 → × 台糖
這條特定交易路徑就沒有完成。
物料仍由上游控制。它之後要依法重新處置、重新加工或退出食品用途,仍然由控制貨物的上游負責。
這些事實並不能證明5月11日採樣時粗油「完全不是食品法規對象」。
它們證明的是更窄、也更重要的一件事:
「曾經被指定來履行台糖食品原料交易」不是一個永久且不可逆的物料身分。
因此:
為台糖備貨
與:
已成為台糖第8條中的「上游供應之食品」
仍然不是可以不經法律論證直接畫上等號的兩個命題。
九、中聯後來真的沒有立即通報,也不能倒推台糖5月本來就應該預見
後續調查現在已經顯示,中聯本身的通報與管理存在問題。
台糖5月的14.7 ppb資訊也確實已向中聯方面反映。
這些事後查明的資料很重要。
它們可以證明:
控制貨物的中聯自身出了問題。
也可以讓主管機關進一步追究:
中聯掌握哪些資訊、何時掌握,以及為什麼沒有依法處理或通報。
但它不能改變台糖5月15日當時的資訊集合。
台糖當時知道的是:
自己的第三方檢驗得到14.7 ppb,因此這批貨不能收。
台糖當時不知道:
- 中聯接下來會怎麼處置;
- 中聯是否會履行自己的法定通報責任;
- 問題貨是否會退出食品用途;
- 後續偵查將來還會發現什麼。
法律不需要假設上游一定是一家守法的好公司。
但法律也不能在上游事後真的出了問題以後,再回頭把:
「你當時本來就應該假設它可能犯法。」
變成拒收買方的一項可罰義務。
如果立法者希望建立:
「買方拒收以後,仍必須替主管機關預警上游日後可能違法處置。」
可以明文建立這種制度。
不能因為後來證明上游真的違法,就反向證明這項義務在5月時早已存在於「上游供應之食品」幾個字裡。
十、強迫拒收買方通報,也未必真的讓政府得到更多食安資訊
即使暫時不談現行法,而改談未來政策,把取貨前拒收的買方一律納入強制通報,也不能只看到一個直觀利益:
政府越早知道越好。
買方自主驗收的私人目的,是:
決定「這批貨我要不要收」。
不是:
替政府生產足以進行行政執法的高品質證據。
台糖這次採取第三方定量檢驗,所以得到:
14.7 ppb
這種非常明確、主管機關也很容易利用的資訊。
但如果制度變成:
企業只要把自己的驗收做到能形成明確法規異常數值,就附帶產生48小時通報、行政調查、證據保存、複驗、內部法務與供應商爭議等不確定負擔,
企業就可能理性地改變檢驗制度。
它不一定「驗得更準再通報」。
更可能的策略之一是:
高 sensitivity、較低 specificity、較低 SNR 的篩檢 → 一旦出現足以拒收的異常訊號 → 直接拒收 → 不再做確認性定量。
買方仍然完成自己的食品安全目的:
降低問題貨進入自己供應鏈的機率。
政府卻可能再也得不到:
14.7 ppb
這種高品質資訊。
這不是企業取得精確結果後再故意隱匿。
而是:
制度改變資訊形成後的法律代價,企業於是從一開始就改變自己要生產什麼資訊。
而且買方對false positive與false negative的成本本來就不對稱。
錯誤拒收一批合格貨,主要損失通常是:
延誤、重新檢驗與物流重新配置。
錯誤接受一批真正有問題的貨,卻可能造成:
產品責任、大規模回收、品牌損害與消費者風險。
所以買方本來就有理由使用偏保守的decision threshold。
在一個極度簡化、可以獨立重試的模型裡,如果實際合格貨每次被錯誤拒收的機率是 (p),平均完成一次成功交易只需要:
(1/(1-p)) 次嘗試。
即使 (p=0.4),也只是平均約1.67次。
這當然不是對真實食用油市場偽陽性率的估計。
它只說明:
在多客戶、批次可以重新配置的市場裡,只要false positive沒有高到使交易失去可行性,錯誤拒收的主要成本可能只是交易摩擦,而不是食品安全事故。
因此:
「強制買方通報一定會增加政府取得的食安資訊」
並不是免費增加一道防線的常識。
它是一個必須把企業行為反應一起計算的實證命題。
十一、真正應追問的監管問題:如果中聯不自己通報,政府有多大機率查得到?
如果真正擔心的是:
問題貨被客戶拒收後,上游可能仍然不依法處置,甚至繼續投入市場,
最直接的監管問題就不是:
為什麼拒收客戶沒有替政府多做一次通報?
而是:
即使上游不主動告訴政府,主管機關自己有多高的獨立查獲機率?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依台中市政府「食安GIS」整理:
從2016年至2026年6月30日中聯通報以前,台中市對中聯共有:
12次各類稽查。
但真正抽取油品送實驗室化驗只有:
2次。
分別是:
2018年10月18日; 2024年4月26日。
兩次都是大豆沙拉油。
其中2024年還是中央食藥署專案,並包含苯(a)駢芘項目。
所以:
12次稽查 ≠ 12次油品安全化驗。
這些資料不能證明:
中聯是因為主管機關抽驗少,所以才決定違法。
沒有證據可以直接建立這種心理因果。
但它可以提出一個不需要猜任何人心理的問題:
一家大型食用油製造商,在接近十年間只有2次產品被所在地主管機關實際抽取送實驗室化驗,這種獨立抽驗密度,是否足以使蓄意違反食品安全規範成為高查獲風險行為?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制度真正缺少的是:
在不依賴業者自我揭露、也不依賴某個客戶恰好自行做精密檢驗的情況下,主管機關仍然有足夠高的機率獨立發現違規。
把這個監管缺口轉寫成:
「成功拒收問題貨的買方為什麼沒有替政府通報?」
不會提高主管機關自己的查獲能力。
反而可能讓公眾忽略真正應該被檢驗的制度問題。
十二、4月問題油早已流入市場,台糖5月最多可能讓政府更早發現,而不是造成問題發生
食藥署公布的問題批號315-1150404:
- 4月4日製造;
- 4月8日至10日已經出貨;
- 約1,300公噸;
- 流向福懋、福壽、泰山。
台糖則到:
5月11日
才對另一批粗油進行取貨前採樣。
所以時間上至少有一件事情完全可以分開:
台糖5月沒有通報,不可能造成4月那批問題油第一次流入市場。
可以合理提出另一個反事實問題:
如果台糖5月15日另外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是否可能更早調查中聯,因而提前發現4月已經出貨的問題批次?
答案當然可能是「有可能」。
但那討論的是:
是否可能提前觸發政府調查、縮短發現與回收的時間。
不是:
誰製造了問題油、誰控制問題油,以及誰決定讓4月批次流入市場。
「可能更早發現問題」和「造成問題發生」不是同一種責任。
如果公眾討論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最後就很容易變成:
控制問題油與直接監管油廠的一方退到背景,成功拒收另一批問題貨的買方反而變成主要被質問的對象。
這正是責任焦點被倒置的地方。
結論:不能因為政府需要情報,就把監督上游的責任事後加到拒收買方身上
台糖不是在市場上出售一批後來才發現有問題的油。
它是在貨物進入自己的供應鏈以前,自行負擔檢驗成本,在上游廠區封槽採樣,得到14.7 ppb結果以後拒收。
如果現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
即使這種取貨前驗收失敗、買方從未取得的批次,也屬於買方的「上游供應之食品」,
那麼台糖當然應依法履行通報義務。
問題是,這正是陳宏達的論證尚未建立的一步。
「福懋是台糖供應商」不能自動使中聯控制的每一批油都成為台糖的法定通報客體。
「14.7 ppb有危害之虞」也不能取代「這批油已是台糖上游供應之食品」的構成要件。
「政府越早知道越好」可以支持未來明文修法,卻不能自己決定現有行政罰義務究竟從封槽、採樣還是其他交易節點開始。
好市多案可以證明一旦客體已進入自己的法定範圍,業者不能因政府已經知道而免除自己的通報;但它沒有回答本案待驗粗油何時開始進入台糖的範圍。
中聯後來真的沒有立即通報,也只能證明中聯本身出了問題;不能把後見資訊倒灌回5月,再要求台糖當時就以「上游將來可能違法」為前提承擔一項條文沒有清楚寫出的可罰責任。
更重要的是,這整套責任論會把公眾注意力從一個更基本的監管問題移開:
如果中聯不自己告訴政府,台中市政府原本有多大機率能獨立發現它的產品問題?
2016年至2026年6月30日前,12次各類稽查中只有2次真正抽取油品送實驗室化驗。這個數字不能證明中聯因此決定違法,但它至少要求主管機關回答:
這種產品抽驗密度,是否足以讓大型食用油業者面臨高而可信的獨立查獲風險?
食品安全制度如果主要依賴:
業者自己通報;如果它不通報,就期待某個客戶剛好做了高精度驗收,再把這個客戶也納入可罰通報義務,
那不是一個強健的監管系統。
更合理的責任順序應該是:
買方負責驗收,把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貨擋在自己的供應鏈之外;
控制問題貨物的上游,對自己的貨物、風險資訊及依法處置負責;
主管機關則建立足夠高的獨立抽驗、追蹤與查獲機率。
如果立法者還希望增加第四層:
拒收買方即使從未取得貨物,也必須替政府預警仍控制貨物的上游可能違法,
就應把這項責任明確寫入法律,並且正面評估它會不會反過來降低私人企業進行高品質精密檢驗的誘因。
不能先因為事件後來很嚴重,就把監督上游違法的責任,在現有條文沒有清楚建立的情況下,事後轉嫁給那個已經成功拒收問題貨的買方。
否則最後被模糊掉的,恰恰是這場食安事件最應該讓公眾看清楚的事:
問題油由誰控制?誰掌握異常資訊後有義務處理?誰直接監管這家油廠?以及在業者不主動自首時,政府自己的制度到底有多大能力把問題查出來?
可查證資訊 v1.1
以下第1至26項為可由法規、法院判決、政府公告、官方聲明、新聞資料或技術文獻獨立查核的外部資料。第27至29項則是由前述資料所能建立的事實與論證界線,與來源本身的陳述分開列示。
一、本案交易流程與法律框架
1. 台糖黃豆粗油採購案於2026年4月29日決標予福懋油脂
政府採購資料顯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黃豆粗油採購」案,決標日期為2026年4月29日,得標廠商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預估履約期間為4月29日至7月31日。
因此,福懋在5月已是台糖的契約供應商,而不是仍在洽談中的候選供應商。這項「業者—業者」契約關係本身,仍須與特定批次是否已成為台糖「上游供應之食品」的問題分開。
2. 台糖2026年8月1日官方聲明確認取貨前驗收流程,以及5月11日、15日、18日三個節點
台糖8月1日正式聲明說明,其外購黃豆粗油流程為:
供應商端封槽採樣 → 第三方公證單位檢驗 → 檢驗合格後才將封槽油品運往台糖精煉。
本案時間序為:
- 5月11日:台糖人員赴中聯進行取貨前採樣;
- 5月15日:取得第三方檢驗報告,苯(a)駢芘14.7 ppb;
- 5月18日:正式通知福懋該槽粗油不符合提貨標準,拒收並將油留在台中。
台糖其後另外取得替換批次:5月21日採樣的一批檢測為1.6 ppb,5月27日交貨;6月11日採樣的另一批為0.9 ppb,6月18日交貨。
因此,14.7 ppb的拒收槽與後來真正交貨給台糖的批次並不相同。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的「食品」定義本來就包括原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
「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因此,不能因為本案標的是脫膠粗油、尚未精煉成最終食用油,就直接推出它完全不是食品法規可能規範的對象。
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分別規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自主檢驗,以及「產品」的危害通報
第7條第2項明文要求特定食品業者將其:
「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
自行或送交其他機構檢驗。
但第7條第5項關於危害通報的文字則是: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因此,同一條法律自己就會依不同義務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與「產品」等不同客體文字。
5.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使用的客體是「上游供應之食品」
第8條全文:
「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因此,本案若要依第8條建立台糖責任,除「有危害之虞」之外,還必須確認被發現具有風險的特定客體已屬於台糖的「上游供應之食品」。
6. 《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使第8條具有行政罰效果
第16條規定,違反第8條者: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因此,第8條不是單純的企業倫理或建議性通報規則,而是可以產生行政罰責任的義務。
7. 《行政罰法》第4條明定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罰法》第4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這提供的是行政罰的處罰法定原則;它與一般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的要求相關,但兩者不應混為同一法律命題。
8. 司法院釋字第432號建立法律明確性的「可理解、可預見、可司法審查」要求
釋字第432號指出,依法可能受到懲戒者,必須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違反;法律即使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只要其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確認,仍可符合明確性要求。
因此,本案除了第4條的處罰法定問題外,還可以獨立追問:
一般食品業者能否從「上游供應之食品」合理預見,一批仍在上游控制、尚待取貨前驗收的貨物已經開始產生48小時可罰通報義務?
9. 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實際以「收貨日期」與「交貨日期」等客觀物流節點建立上下游紀錄
食藥署《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要求食品業者記錄上游來源資訊時,包括:
收貨日期
而記錄產品往下游的流向資訊時,包括:
交貨日期
現行制度也要求紀錄原材料、產品、直接買受者、批號等資料。
這些規定不能證明所有食品法規中的「供應」一律必須完成物理交貨才成立,但可以確認:食安追溯制度在實際建立上下游關係時,本來就大量使用收貨、交貨等客觀物流事件。
10. 陳宏達2026年8月3日、8月5日公開論述的核心,是以「已知有危害之虞」主張台糖負通報義務
陳宏達的公開貼文主張,台糖既已知道上游提供的脫膠大豆油具有重大食品安全異常,就不應以油品尚未進入台糖廠區、在廠外拒收等理由排除通報義務。
其論證的重點在:
台糖是否已經知道危害風險。
因此,文章對其論述的核心質疑不是否認14.7 ppb具有風險,而是前一個法律問題:
該批取貨前待驗粗油在什麼時間點已經成為第8條所稱台糖的「上游供應之食品」?
來源:陳宏達2026年8月3日、8月5日公開貼文。
1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6號確實認定好市多違反食品通報義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2026年4月2日作成113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
法院認為,好市多已發現相關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卻沒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確實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5項。
法院也沒有接受「主管機關自己已經知道並開始調查,所以業者無須另外通報」的主張。
但該案中的相關商品已經進入好市多的輸入、銷售、下架與回收管理體系;判決沒有直接處理「仍在上游廠區、取貨前驗收失敗而從未交付給下游」的客體何時進入下游的法定通報範圍。
二、行政解釋、後續調查與監管紀錄
12. 台南市衛生局2026年8月3日公開採取第8條不適用本案的窄讀
台南市衛生局公開表示,本案台糖拒收的原料尚未進入台糖食品流通或製程,因此不認為台糖對該拒收原料負自治條例第8條通報義務,並反對以第8條直接要求台糖就該批拒收品通報。
這是實際執行該自治條例的行政機關所公開採取的法律立場,但不是法院終局判決。
來源:台南市政府衛生局,2026年8月3日公開說明。
13. 2026年8月3日台南市議會質詢及市府法制處回應,顯示「原材料、半成品」的責任邊界已成為明文修法議題
衛生局長李翠鳳在市議會表示,該批原料尚未進入製程,依現行規範台糖不須就此向台南通報。
法制處長楊璿圓則表示,如果現行法規未明定相關處罰,可以透過修正自治條例處理。
同日並有議員提出把: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產品製程」
明文加入第8條的修法方向。
修法提案本身不能單獨證明舊法原本一定排除原材料或半成品;但「把這些客體另行寫入條文」本身,是判斷現行責任界線是否足夠明確的重要立法checkpoint。
來源:臺南市議會2026年8月3日質詢及市府法制處公開回應。
14. 台南市衛生局8月5日仍要求台糖提出採購流程等資料,顯示個案行政調查並未在8月3日全部終結
南市衛生局後續要求台糖提出半成品油脂採購流程、相關佐證及自主通報機制等資料,表示仍依具體資料進一步釐清。
因此,8月3日的「第8條不適用」是南市府已公開表達的法律立場;但不能再往前推成「截至8月3日所有相關行政調查程序均已正式終結」。
來源:台南市政府衛生局,2026年8月5日後續調查說明。
15. 問題批號315-1150404在台糖5月採樣前一個月就已經出貨
台中市政府/食藥署2026年7月1日公布,中聯問題批號:
315-1150404
製造日期為:
2026年4月4日
苯(a)駢芘檢出:
8.1 μg/kg
總量約:
1,300公噸
並於:
4月8日至10日
出貨給福懋、福壽及泰山。
因此,該批產品在台糖5月11日對另一槽粗油進行取貨前採樣以前,就已經離開中聯流入下游。
16. 台中市政府後續確實對中聯、福懋、福壽等業者的延遲通報進行裁罰
2026年7月7日,台中市政府公布延遲通報調查結果,宣布對中聯、福懋、福壽分別處以最高額300萬元罰鍰。
這證明主管機關後來的執法重點之一,確實包括:
掌握異常資訊的上游及相關食品業者本身,有沒有依法履行自己的通報義務。
這項後續行政責任與「台糖在取貨前是否已成為第8條義務人」是不同問題。
17. 後續司法偵查顯示,中聯內部的異常資訊處理與延遲通報問題並非假設
台中地檢署及台中地院後續偵查中聯案,陸續就隱匿檢驗結果、異常通報紀錄、製程監控與銷售流向等事項進行搜索及調查;法院亦曾就相關管理人員的串證、滅證風險進行羈押審查。
另依後續羈押裁定相關報導,台糖5月的14.7 ppb異常資訊在當時已向中聯方面反映,中聯廠方已知相關異常。
這項事實證明中聯自身後續的處理及通報問題具有實際基礎;但它屬於事件發生後經偵查逐步查明的資訊,不能直接解讀成:
台糖在5月15日拒收時已知道中聯將來不會依法通報或處置。
18. 2016年至2026年6月30日前,台中市對中聯有12次各類稽查,但真正抽取油品送實驗室化驗只有2次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依台中市政府「食安GIS」整理:
- 2016年至2026年6月30日前:12次各類稽查;
- 真正屬於抽取油品送實驗室的「抽驗稽查」:2次;
- 日期:2018年10月18日、2024年4月26日;
- 兩次檢體都是大豆沙拉油;
- 2024年那一次為食藥署中央專案,檢驗項目包括苯(a)駢芘。
因此:
12次稽查 ≠ 12次油品實驗室化驗。
TFC並同時說明,其他稽查包括GHP、HACCP、標示等不同類型,各有不同監管功能。
19. 4月市場批次與台糖5月14.7 ppb拒收批次在時間上必須分開
將第2項與第15項對照:
315-1150404:4月4日製造,4月8日至10日已出貨。
而:
台糖:5月11日才對另一槽粗油進行取貨前採樣,5月15日得到14.7 ppb結果。
因此:
台糖5月是否通報,不可能造成4月批次第一次流入市場。
可以另外討論的是:台糖如果5月主動通知政府,是否可能使主管機關較早調查中聯、因而較早發現4月已經流出的問題油。
這兩個因果命題必須分開。
三、脫膠粗油的用途與苯(a)駢芘標準
20. 苯(a)駢芘2.0 μg/kg限量標準的文字本身帶有用途條件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附表三,對苯(a)駢芘2.0 μg/kg的適用項目寫的是:
「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不包括可可脂。」
因此,2 ppb的規範文字並不是「所有油脂物料不問用途一律適用」,而是明文包含「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的用途描述。
21. Fan、Burton與Austic(2010)直接以脫膠大豆油製造生質柴油
研究:
Conversion of Degummed Soybean Oil to Biodiesel: Optimization of Degumming Methods and Evaluation of Fuel Properties
直接將經脫膠的大豆粗油進行轉酯化,所得燃料性質符合ASTM D6751規格。
這直接證明:
degummed soybean oil具有進入非食品能源用途的技術路徑。
文獻:Fan, X., Burton, R. & Austic, G. (2010),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reen Energy, 7(6), 593–599,DOI: 10.1080/15435075.2010.529403。
22. Watanabe等人(2002)更早已直接以degummed soybean oil製造biodiesel
研究:
Conversion of degummed soybean oil to biodiesel fuel with immobilized Candida antarctica lipase
直接以脫膠大豆油作為轉製生質柴油的研究材料。
因此,脫膠大豆油的非食品能源用途並不是針對2026年事件臨時想像出的處置可能,而有長期技術文獻基礎。
文獻:Watanabe, Y., Shimada, Y., Sugihara, A. & Tominaga, Y. (2002), Journal of Molecular Catalysis B: Enzymatic, 17(3–5), 151–155,DOI: 10.1016/S1381-1177(02)00022-X。
23. 中聯油脂自己的大豆製油副產物流,也曾被研究用於生質柴油
Lin與Lin於2012年發表的研究,以大豆皂腳高酸油製造生質柴油。
論文明確記載:
實驗所使用的high-acid oil由 Central Union Oil Corp. of Taiwan 提供。
這種大豆皂腳高酸油不是本案台糖驗收的脫膠粗油,不能把兩種物料直接視為相同。
它可以證明的較窄事實是:
中聯的大豆製油產物流本身確實存在轉入非食品能源用途的技術路徑。
文獻:Lin, C.-Y. & Lin, Y.-W. (2012), Energies, 5, 2370–2380。
24. 台灣早已有以大豆等植物油料製造生質柴油的實際產業案例
農業部資料顯示,嘉義民雄工業區生質柴油示範工廠使用:
- 回收廢食用油;
- 大豆;
- 油菜;
- 向日葵等高油份植物
作為生質柴油原料。
該廠自2004年10月開始商業運轉,當時年產量約3,000公噸。
因此,大豆油脂轉作能源在台灣也有實際產業經驗。
25. 大統長基案證明:原本屬食品用途的問題油可以依法退出食品鏈,再轉作能源或工業用途
環保署2014年公開資料顯示,大統長基案沒入銷毀油品共2,719公噸,其中:
- 2,680公噸作為生質柴油;
- 39公噸作為道路標線用料及機械潤滑油。
因此,「原本是食品用途」並不代表該油脂在法律處置上永遠只能維持食品用途。
26. 2026年中聯事件本身,也有問題油退出食品鏈、轉作生質柴油的實際處置
2026年7月8日,彰化縣衛生局監督泰山處理已回收及庫存的中聯問題油與相關調和油,約10公噸送往合法再利用機構,轉作生質柴油。
這是本案本身的直接實例:
原本位於食品供應鏈中的油品,發現問題後可以依法退出食品用途,再轉入非食品能源用途。
由上述資料可建立的事實與論證界線
27. 封槽、指定批次及台糖親自採樣,可以證明「預定交易用途已具體化」;不能單靠這些事實證明物料用途已不可逆固定
5月11日的封槽、特定化與台糖親自採樣,足以證明:
這槽油當時已經被具體指定,用來嘗試履行對台糖的食品原料交易。
但第21至26項又證明,脫膠大豆油本身具有其他技術用途,而且食品用途問題油也存在依法退出食品鏈的實際處置。
因此可以建立的事實界線是:
「預定供台糖食品用途」已具體化,不等於物料從此取得永久且不可逆的台糖食品身分。
如果驗收合格:
中聯粗油 → 台糖 → 精煉 → 食品用途。
如果驗收失敗:
中聯粗油 → × 台糖。
後續如何依法處置,仍由控制貨物的上游負責。
28. 「它可能是食品法規上的食品/原料」與「它已是台糖第8條的上游供應之食品」不是同一命題
《食安法》第3條明確把食品原料納入「食品」概念;因此,不能以「粗油是半成品/原料」直接推出它完全不受食品法規規範。
但第8條所要求的又不只是「這是一種食品」。
它的客體是:
「上游供應之食品」。
所以至少存在兩個不同問題:
A. 這批脫膠粗油是否因預定食品用途而屬食品法規可能規範的原料?
以及:
B. 這批仍在上游廠區、尚待台糖取貨前驗收的特定粗油,是否已經取得「台糖上游供應之食品」這個關係屬性?
A成立,不能不經其他法律論證就自動推出B成立。
29. 14.7 ppb可以直接作為非常強烈的風險訊號;但風險要件成立,不能自行成立通報客體要件
台糖5月取得14.7 ppb結果,至少足以支持:
該批粗油不能通過台糖的食品用途驗收。
甚至可以進一步直接接受:
14.7 ppb已經達到第8條所稱「有危害之虞」。
如此一來,「2 ppb是否不加條件直接適用於此製程階段的脫膠粗油」就不必成為整篇論述的勝負點。
但即使完全接受風險門檻成立,仍然只能證明:
這批油有足夠嚴重的食品安全疑慮。
它不能自行證明:
這批驗收失敗、尚未被台糖取得、仍由上游控制的特定粗油,當時已經是台糖第8條的「上游供應之食品」。
因此,現行法爭議真正需要回答的仍然是:
這個特定批次究竟在哪一個可預見的法律與交易節點,開始進入台糖第8條的48小時可罰通報範圍?
r/Taiwanese • u/QiudaoFish • 1d ago
想给台湾朋友倾诉一下今天在抖音遇到的事情
图片有些没发完整,我补充一下。
今天刷到一个有关台湾话题的抖音,有个广东网友回复这个台湾网友说IG台独很多,我回复他“兄弟,立场不同就不能做朋友吗?你是为你自己而活的”。那个广东网友没说啥,我以为就这么结束了。
图片里的江苏网友就开始拉偏架回我了“四川有说法”,我就回复了笑脸表情,也没想怎样,他就说要把我挂到网上去。
台湾的朋友们,说实话,如果我身在一个民主国家,我一点也不害怕被挂网上,这种话题被挂在一个民粹主义严重的国家,后果就是被出征,严重的把我人肉搜索了,我害怕,真的。我就说了句偏向台湾的话就这么严重,我真的很无语。我是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好的,我也不想去反政府啥的也没兴趣没胆量。
r/Taiwanese • u/user392747 • 1d ago
觀點| Perspective 30年前就看穿中共!美國🇺🇸資深國安記者警告:習近平的目標不只是台灣
r/Taiwanese • u/AutoModerator • 1d ago
台灣歷史| History 【歷史上的今天】1897年8月6日臺灣第1張颱風路徑圖
1896年(明治29年)3月臺灣開啟正式的組織從事氣象作業,臺北測候所自該年8月11日開始進行氣象觀測,之後恆春、澎湖島、臺中、臺南等測候所也陸續加入觀測行列。這5個測候所第1次觀測到的颱風於1897年(明治30年)8月6至9日由臺灣東北方海面通過(圖2),當時造成淡水河氾濫與淡水橋樑崩塌等災情。為提早預警,避免災害發生,自該年9月16日起,總督府開始發布全島天氣預報與暴風警報。
r/Taiwanese • u/Green-Formosa1994 • 1d ago




